父母为正在上小学的楚天(为化名)向××保险公司投保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补偿保险(a款)等四个险种。在保险期间楚天因先天脑血管畸形脑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住院治疗,但是保险公司没有依法全额支付保险金。在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楚天支付保险金额28259.02元。
楚天是藤县和平镇某小学学生,2012年9月1日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补偿保险(a款)。该保险条例约定了相对的赔付比例,保险金额为48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2年9月1日0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24时止,保险到期后的90日内(2013年11月29日24时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范围。
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楚天因先天脑血管畸形闹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先后到藤县和平镇中心卫生院、藤县人民医院、广西第三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2076.29元。目前楚天尚未痊愈,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保险公司认为,楚天在2013年8月6日到2013年12月6日住院期间的费用,公司扣除楚天已获得新农合报销部分后已理赔完毕,公司共向楚天支付了19740.98元,楚天再继续申请理赔没有事实根据。无奈之下,楚天的父母到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黄慧博律师承办。
经过调查取证,黄慧博律师认为,楚天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补偿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因先天脑血管畸形脑出血疾病住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所花去的医疗费92076.29元中,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按照上述保险的保险金额48000元中支付保险金48000元给楚天。××保险公司仅支付了19740.98元,还应给付28259.02元给楚天。
经公开开庭审理,藤县人民法院认为,楚天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保险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而不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以其他人履行的义务而抵消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最终,藤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8259.02元给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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