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化名)于2013年8月在某寿险公司为自己投保15万元保额的重疾险,投保单上告知健康状况无异常。2014年5月,王先生称被检查出“直肠癌淋巴结转移”,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王先生早在2012年,即投保前已确诊直肠癌并曾进行过手术治疗,但投保单上未如实告知。按照《保险法》,客户未告知的健康状况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保险公司给出解约并拒付的审核结论。
保险公司专业人士分析:“带病投保”一直倍受关注,保险公司一再强调投保时需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仍有消费者因不同原因而在投保过程中隐瞒病情。其实,带病投保不一定会被拒保,但隐瞒病情投保将会被拒赔。
带病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并隐瞒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明知身体有恙,却想侥幸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另一种则是被销售误导。带病的投保人被保险公司称为“非标准体”或“次健康体”,保险公司主要根据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疾病、疾病目前情况、发生理赔的概率,以及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综合考量是承保还是拒保。
目前绝大部分带病投保的被保险人都可以被承保,只是保险公司对该类投保人的核保程序会更加严格,如要求被保险人出示病历、体检结果或要求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等。此外,可以以亚健康体的标准投保,保险公司将酌情提高保费或降低保额,又或详细注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
《保险法》规定有不可抗辩期,即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往往设置有观察期和免责期进行风险控制,且保险公司有事后调查程序,一旦发现消费者故意带病投保,即便超过两年仍有可能拒赔,且保费不一定予以退还。此外,带病投保可能会构成保险诈骗行为而获刑责。因此,带病投保一定要如实告知,宁被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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