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上午,盐都区徐先生给帮办栏目打来咨询电话:我是一家工厂的一名员工,因工负伤痊愈后,现在是旧伤复发,我去找厂家处理此事,可是厂长说,这已经不属于工伤了,不管不问,请问是这样的吗?
就此事,当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陈劲松律师,他认为:厂长的说法是错误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经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工伤的,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至于所受伤害经治疗痊愈后又复发的,是否还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法律也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徐先生的情况显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他作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厂应该依法为你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办理工伤事宜。工伤痊愈后复发,确认需要治疗,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徐先生有权要求他所在的工厂为他办理工伤事宜。
徐先生对陈律师的解答和帮办栏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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