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人意外死亡,某保险公司找理由不给投保人理赔金。近日,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海城某公司保险金60万元。
2013年3月26日,海城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职工人身保险合同一份,为403名职工购买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
2013年5月17日,该公司职工张某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坠石砸中头部而意外死亡。公司为平息矛盾,预先与死亡职工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其60万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当即支付了赔偿金,死者家属也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同意保险公司赔偿款支付给该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意外出险情况,保险公司也受理了出险报告。事后,保险公司却拒绝将钱赔给该公司,理由是该公司系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死者,该赔偿金应该赔偿给死者家属。
海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投保人依法及合同的约定,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了被告,并为化解矛盾,先行支付了保险金,向被告理赔理由正当、充分,被告抗辩本案主体应为保险受益人,不应是原告的问题,原告替被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作为本案主体向被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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