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0〕310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户籍异地转移或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用原则上应转入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1)失业人员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应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向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联系函》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2)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联系函和转移单后,应及时向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费用划转接收账户,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0号文件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3)失业人员应当在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自审核确认次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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