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户分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工作的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据了解,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首先,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次,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外,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类家庭不属于人户分离)。申请时,需提供非该居住地户籍家庭成员在其户籍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审批程序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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