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工资申报
每年4-5月为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期,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填报《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与《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2)上年度相关工资会计报表;
(3)工资发放明细表;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资料。
2、每月缴费申报
每月1-3日为申报核定期,参保单位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缴费申报,统一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并按缴费类别分别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明细表》:
(1)当期缴费。每月参保单位为登记在册的参保职工申报本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度缴费基数调整补(减)收。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后次月,参保单位要为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几个月由于采用原有年度缴费基数缴费而形成的应缴差额进行补收或减收,按照《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补(减)收差额核定表》、《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工资调整补(减)收差额核定明细表》信息进行申报。
(3)个人补(减)收。参保职工增减经办时间滞后于业务发生时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对参保中断进行补缴、往期个人缴费基数需要重新调整的,参保单位要为其申报往期补收或减收费额。
(4)单位补(减)收。参保单位由于社保稽核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往期应缴费额进行调整时,申报单位补(减)收。
(5)个人补欠。职工在职待退休或跨统筹范围转出前,若单位欠费而无力整体补缴时,单位可为其进行个人补欠申报,由职工缴纳本人承担的欠费(包括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同时冲减单位欠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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