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及其他实现再就业的有效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表5-9),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核情况属实的,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失业人员每月1-15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当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失业人员每月16-30日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手续的,于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领取。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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