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为: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 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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