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就是说只要正常缴纳灵活人员医疗保险即视同认定缴纳了生育保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享受待遇。
保险待遇及就医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就医流程等相关生育保险办理事项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保险补缴
①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中断补缴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补缴办法执行,中断缴费三个月内补齐的,计算生育保险参保年限,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②单位参保转灵活就业参保,在三个月内续保的,计算连续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看:【南京生育保险】专题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南京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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