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对象个人账户用完后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本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于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2013结算年度(2013年4月1日-2014年3月31日)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自负600元/400元(在职/退休,以下同)后,在3500元/4000元以内按60%/70%的标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助比例可分别提高20%(即达到80%/90%)。地方补充只能在B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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