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湘西自治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使用办法(试行)》(州流口办【2010】2号)
二、办理条件:
1、依法申报暂住登记、拟居住30天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首次申领发给其有效期1年的居住证。
2、对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已在暂住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需要继续居住较长时间,并且能够提供长期稳定工作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居住住所等有关证明的流动人口,根据其居住年限,发给其有效期3年或5年的居住证。
三、申请材料
1、材料包括流动人口身份证(复印件)、住所证明(复印件),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有效婚育证明(无证的24小时内通报计生部门)。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2、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延期、居住地址变更登记或者因居住证遗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延期、变更、补办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1、流动人员主动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进行申报,填写资料,对需要发给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各中心(站)在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暂住登记信息的同时,录入居住证制证信息,并发给暂住登记申报人领证回执。
2、流动人口在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有人像信息的,在办理居住证时可以不采集人像信息。其他流动人口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采集白色背景的半身一寸正面免冠相片并录入省级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五、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对信息完善符合制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制证并发放到相应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六、收费情况
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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