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204号);
2、《关于在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办基本养老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45号);
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力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4]120号)。
一、提交资料
委托代理人社会养老保险应提交以下资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人事或学生档案,养老保险关系手册、个人帐户卡(指原已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需代办理续保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二、办理程序
续保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由本中心开出个人帐户转移函,由续保人个人转移个人帐户后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新参保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打出缴费单,到市交通银行缴费(中心出门左侧),凭银行缴费回单返回中心领取社保专用票据。
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参保人填写表格后,本中心代为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
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300%为缴费基数(2003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为728元/月)。缴费比例:21%(其中单位13%,个人8%)。
四、缴费计算公式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月数。如2003年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应缴养老保险金额为:(728×13%+728×8%)×12=1838.4元(13%部分精确至元,8%部分精确至角)
五、个人帐户的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六、退休条件及待遇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必须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满15年以上,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方可享受退休待遇,退休手续由本中心代为办理。
退休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湖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视同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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