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转诊、转院、出差、外地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旅游、探亲、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等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生育、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9类(种)、37种慢性疾病病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因故障和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以及参保人员IC卡丢失重新制换IC卡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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