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2004]综127号)。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3号)。
办理条件:
1、经认定的工伤(亡)职工;视同工伤(亡)职工;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列入所在单位参保人员名单;
4、用工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办理流程: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计算各项待遇数额,送财务科复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科办理拨款。
申报材料:医疗费支付需提交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亡)医药费用支出申报表》一式三份;
2、《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4、 医疗费票据原件,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汇总清单 ;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单。
5、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工伤(亡)残待遇需提交材料
1、《职工因工伤(亡)待遇审批表 》一式三份;
2、《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A4纸);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A4纸);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5、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缴费工资表
6、确认供养直系亲属的材料、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受理后及时审核拨付
办理机构:南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9-8834770
办理地址: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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