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办理依据:1、《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
2、《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南政[1996]综274号)
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南政[2002]综288号)。
办理条件:1、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及时足额缴费 ;
2、生育职工列入所在单位参保人员名单;
3、符合本省及当地计划生育规定;
4、参保职工缴费满12个月以上。
5、男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属应统筹而未纳入统筹的,其男职工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6、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办理流程:工伤生育保险科审核计算各项待遇数额,送财务科复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审批,财务科办理拨款。
申报材料: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生育计划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3.《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4.《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5. 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纸);
7. 医疗费票据原件;
8. 剖腹产(多胞胎、流产)证明及出院小结;
9.参保男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待遇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配偶为城镇户口的还应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配偶为农村户口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受理后及时审核拨付
办理机构:南平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99-8834770
办理地址:南平市解放路98号恒立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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