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城镇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8〕12号)及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2〕173号)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将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分人员类别,统一调整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参保困难的,依据《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潍民字〔2013〕56号)有关规定,其个人缴费由当地政府资助。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缴费标准适时提高。此前,各类学校学生已按学制缴费的,学制期内不再补交差额。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将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剂金上解到市级比例调整为20%。
三、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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