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养老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场所的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符合适合老年人居住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与养老福利机构规模、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文化、康复、医疗、安全设施;
(五)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5000元;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且具备相应执业要求的管理、服务、卫生技术、生活护理人员;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与需要介助和介护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3;
(七)有完善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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