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
【办理机构】
各市区低保管理部门
【联系电话】
详见办事机构一览表
【办理地址】
详见办事机构一览表
【法律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1号令)。
2、《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
3、《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齐民办[2008]55号)。
4、《齐齐哈尔市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计算办法》(齐民办[2008]32号)。
【办理条件】
凡居住在城市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245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人230元),均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材料】
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在本辖区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审核。经社区初审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入户核查,并以户为单位,将核查结果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同时,在每一个申请、审批环节当中,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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