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具有温州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
1.已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补助金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其他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低保线的。
注:正在服刑、劳教期内和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残疾人,不予列入补贴对象。
须带材料:
1、申请表格;
2、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残疾人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审核。村(社区)初审后,出具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入证明报乡镇(街道),符合基本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残联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3.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审批。
补助标准:
1、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资金来源各县(市、区)要将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各区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补助,其他县(市)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办理地点: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公示、县(市、区)残联审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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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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