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本人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40%;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患慢性肾衰竭、癌症特殊病种进行肾透析、治疗癌症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三)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算、分段补偿。其中3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7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补偿80%;3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补偿90%。
(四)同一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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