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或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居住,失业保险金由原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一并划转,医疗补助、职业培训等费用按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半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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