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手续
被保险人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在办理入院登记手续24小时内向医院记处提供医保IC卡、身份证。入院24小时内,由医院向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上报住院登记资料。
2、结算手续
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结算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收取被保险人应付费用,并在24小时内由医院向医保待遇科上报住院结算资料。(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科每月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表”所列结算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被保险人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点医院住院登记部门出示《IC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或欠费及其它原因而个人先垫付住院费用的,则待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未能出示《IC卡》办理住院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
(2)收费收据原件;
(3)收费明细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经医保待遇科审核后(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凭其提供的“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到基金管理科领取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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