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地方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的暂行规定》(川劳险[1989]33号)中的因工伤亡规定,仍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属比照因工范围(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除外)的,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由单位按规定发给比照因工待遇。
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死亡职工5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险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单位的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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