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供的资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分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病历本;
5、剖宫产申报难产待遇的,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有难产指征说明的疾病证明;
6、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还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须领填的表格: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一式4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各城区管理部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区管理部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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