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证明材料。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如属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发生争议的需出具劳动仲裁部门劳动关系确认裁决书 )。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住院病历、病情介绍书( 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受伤当时现场的证明。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 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上述材料提供不完整的在15日内一次性补齐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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