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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失业保险参保须知条例指南

 字体时间:2014-01-01来源:网络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绥化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是绥化市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

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

绥化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是绥化市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发放有关的检查、调查;

(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失业人员: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中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三、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职业介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必须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绥化失业保险参保须知条例指南”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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