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需具备以下条件:
1、非中国国籍人员;
2、在我市合法就业;
3、持有有效《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及有效居留证件,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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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逐渐增多,社保关系转移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一大热点。去年全年,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共有63319人转移养老、医疗保...[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