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3〕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桂人社报[2013] 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5元、7.5元、6.5元、6元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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