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的规定,经研究,自2010年起,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部分科目。现将免试条件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只参加《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4个科目的考试。
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精神,严格审核报名条件,认真做好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各项有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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