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71号)精神,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涉及的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采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6974元/年(4748元/月),2016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4244元、下限为2849元。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个体参保人员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748元)的,月应缴费为949.6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2849元)的,月应缴费为569.80元。
三、市区个体参保人员201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2849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56.7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42.10元。
四、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6年7月1日执行。
五、各县、区人社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六、市辖四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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