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3〕222号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规定,我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有效期满、提出延续申请的机构以及申请增加或整合账户管理资格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征求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延续23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6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7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4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6家: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增加及整合3个账户管理机构资格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账户管理机构资格,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账户管理机构资格转移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不予延续2家管理机构资格
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机构资格不予延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11月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续及整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通告”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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