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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4-10-30来源:养老保险司录入员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冀人社发〔2014〕22号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按照《暂行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对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意义重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实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行政和经办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 
        (一)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同时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对于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2014年6月30日前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选择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终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   
        (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选择继续缴费的,应先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达到满15年时,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三)对于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提前退休条件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取得退休资格后,按照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四)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条件,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未达到城镇职工退休条件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时,再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五)已经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不再重复办理。
        三、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制度衔接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延期退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按照统一规范,方便群众要求,加强城乡居民和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时支付资金。    
        四、抓好信息系统建设。 实施全省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电子化经办模式,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省级平台,改造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类业务系统和基金财务接口,实施省级平台与国家社会保险异地转移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系统、省内两类业务及财务系统的数据联网,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中的应用,全面实现跨省或省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电子化经办模式。   
        遵循“顶层设计、统一建设”的原则,由省级负责全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建设,包括省级平台的开发、各地业务系统的软件改造、业务及财务系统间的数据联网实施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根据省统一部署,做好本地配套硬件与网络建设,确保按时入网使用省级平台和国家异地转移系统。    
        五、做好经办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转变传统经办观念,确实改变工作作风,不能因增加自身工作量而把一些具体经办的事务转嫁给参保单位代理去完成。加强经办风险管理,没有入网的要加快本地系统调整,尽快入网。已经入网的,尽可能应用系统规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业务,减少手工和半手工操作,努力提高养老保险转移信息系统的使用率。   
        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媒体和社区平台,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宣传活动。要突出重点,采取灵活的方式,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准确了解政策、解疑释惑。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回应社会出现的热点舆情。省里将对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适时进行培训,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和政策执行力,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地要加大对养老保险业务工作财政支持力度,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要及时研究《暂行办法》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25日

      

“河北省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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