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4〕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其仍存续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居保关系或职保关系应按相应制度内的规定予以清理。
二、参加职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保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同时存续居保关系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也可以申请办理职保继续缴费,待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继续缴费后职保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不再继续缴费的,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需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我省为职保待遇领取地的,由我省内最后参保地(包括继续缴费地)负责归集其职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四、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保个人账户,职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和地方养老金总额不转移。
五、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和业务培训,使广大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准确了解政策,基层工作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基本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快推进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我省的经办规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经办规程,做好职保和居保相关业务流程的对接。及时调整业务管理系统,与省和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实现对接。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持卡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业务,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8月2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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