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专门为解决“中人”退休待遇而设计的一种退休资格条件,它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中,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但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由于我国推行个人缴费制度始于1992年前后,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没有个人缴费记录。为了保证这类职工将来退休时能够满足预期的替代率水平,1997年全国统一的新制度规定,将这类职工在改革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作用,一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退休资格条件,如北京市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二是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百分比,如北京市规定,每一个视同缴费年限,其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百分比为1%。应当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应指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不一定是改革前参加工作职工的所有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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