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进一步明确
2014年11月12日,自治区人社厅引发了《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该文件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在干部或技术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岗位的设置、划分和变更有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岗位难以确定的,经办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在50周岁至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
2001年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中指出,国家法律规定的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但是,由于企业转制和各企业管理模式差异较大等原因,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企业职工干部和工人身份不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自治区人社厅内人社办发〔2014〕281号文件对全区企业女职工干部和工人岗位的划分进行了明确,方便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有助于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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