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问题做出规定。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负责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责任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或者职业病责任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申请。
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后,职业病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含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
按照《意见》第八条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计发基数低于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者无法确定计发基数的,以该职工确诊职业病时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发。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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