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09年大学毕业后与一家生产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因个人原因,李某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己不要求缴纳保险。直至2011年,企业才开始为李某正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后因领导经常批评其工作效率不高,本人工资待遇一直没有提升,李某主动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按时为自己缴纳保险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其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单位辞退员工时才应支付的,李某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且李某自己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两项法律问题,其一,劳动者作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其二,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我国保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义务,就会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主动辞职也是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的,不能认为只要劳动者辞职单位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本案中即使李某作出承诺,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该承诺也并无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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