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中规定: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个人账户,继续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在调入企业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储存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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