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的计算
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的工龄计算,按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参见:《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79号)执行日期: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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