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05年12月31日前,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计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的部分,总和为11%。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养老费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即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期一般都在几十年,因而每年都将按照省里确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对个人账户中储存额予以计息。所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形成个人账户滚存余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只能用于支付以下项目:(1)个人账户养老金;(2)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3)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应继承的部分;(4)职工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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