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的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客观特征越来越模糊,也时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在工作中的受伤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
目前我市在实践中的做法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以上规定,有利于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是否“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性质如何认定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撰稿:杨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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