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您好! 2007年12月-2013年10月在第一家公司武汉东湖高新缴纳的社保,一直停保状态。在2013年10月-2015年6月在第2家公司缴纳的江夏社保,请问我在第3家公司又参保的是武汉社保,是不是续交之前的武汉社保?能把之前的武汉社保和江夏社保合并一起吗?之前缴纳的钱都能转在一起吗?谢谢,回复!
官方回复:武汉市中心城区与新城区之间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1-22日工作日。2、提交资料:(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4)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5)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按规定调阅《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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