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您好,我爱人现年45岁,原来在十堰工作,2014年到武汉工作,武汉单位已为其交社保,并停交原单位社保。按社保部门规定,省内转移社保关系是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其中,第二条(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请问现工作单位是民营企业,需要找什么部门批准?批准有什么条件?如果不符合第二条,是不是只有等到待遇领取时再转?谢谢!
官方回复: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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