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社会保险法》“妥协”出台。我认为这是不对的。法律本来就是求同存异,有争议的可以回避、可以不写进法律,不要为以后的发展产生影响,不要埋下后患。因此,法律本身就是妥协的产物。这部法律,我认为作用不可低估,它解决了以下7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明确了劳动者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即比较清晰地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的项目之间有不同的规范。包含两个层次,如《社会保险法》规定有的项目是“应当参加”,有的是“可以参加”,“应当参加”是义务,具有强制性;“可以参加”则是参保人可以自愿参加保险,是可享权益。
第二,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责任分担机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对困难群体以及基金收不抵支时政府的责任,政府应是担保人角色,承担财政兜底责任。这种责任分担机制也确保了制度的可靠性。
第三,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即五大保险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第四,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运行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保险要接受工会的监督以及社会的监督,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五,明确了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即在什么情形下各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应该基本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第六,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出台 了“视同缴费”政策。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虽无缴费,但视同缴费。然而,由于账户无资金故社会保险机构不认账。本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由政府负责,并提供财政补贴。另外,法律规定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满15年,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追认。
第七,确认了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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