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咨询: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回答: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解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劳动力转移流动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益的连续计算和权益保障的问题。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和相应资金汇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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