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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经办200问 知识锦集

 字体时间:2014-08-2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我国的法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参保对象必须(而不是自愿)参加的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一、基本概念部分

1、问:什么叫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我国的法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参保对象必须(而不是自愿)参加的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2、问:社会保险的功用和特性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的功用是通过向参保对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统筹方式,建立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参保人)在年老、患病、因工伤残、生育、失业或死亡时,其本人或家属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而达到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的目的。因而她是一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利和普遍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3、问: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管理的原则是:(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2)“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3)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监督原则;(4)属地化管理原则。

4、问: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并通过宪法加以保障,是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它以财政作后盾,不以盈利为目的,无盈亏之虞,无停办之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始终有保障。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企业行为,是建立在商业原则上的契约关系,不具有强制性,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等价交换、自愿投保原则,属于盈利性质的商业经济活动。2、立法不同。社会保险是社会的劳动政策,体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体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属于经济立法范畴。3、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解决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随社会的发展有所提高,是劳动者进行劳动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商业保险的水平完全以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的时间长短和金额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与投保人的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社会地位均不发生关系,权利与义务是货币关系的对等。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地方政府集中领导,设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属于行政管理体制。商业保险则由国家银行领导。各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的经济实体,管钱不管人,属金融管理体制。

二、公共操作部分

5、问: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怎样规定的?

答: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⑴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⑵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⑶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目前我市只征个人缴费部分,其养老金暂由市财政发给。⑷城镇自由职业者。

 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该类人员暂不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户主及自由职业者不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及退休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

工伤保险的征缴范围: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6、问:新成立的单位怎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等有关证件,到社保局计征科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7、问:自由职业者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参保?如何办理?

答:具有茂名市区城镇户口,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而没有单位依托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参保。须于每月1至25日前凭身份证到社保局计征科填报《个人(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办理投保。

8、问:自由职业者可以选择参加几个险种?

答:目前我市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单独参加养老保险一个险种,或者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但是不能单独参加医疗保险。

9、问:什么是社会保障号?

答:社会保险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10、问:我市市区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征收费率、标准如何?

答:我市市区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征收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奖金、津贴之和为基数,费率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单位缴纳,分别为0.8%、1%、1.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另外高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3元,医疗个人帐户基础金每人每年100元(在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收取),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6.5%(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医疗保险启动金,标准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为60元,年龄在45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为80元,退休人员为100元。

11、问:什么是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作用?

答:缴费基数即缴费工资,是指单位或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费基数。是由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收入总额确定。其作用是把参保人的社保待遇同其缴费情况适当挂钩起来,成正比关系,参保人缴费工资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其社保待遇则越高。

12、问: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是如何设置的,为什么每年都不一样?

答: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是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设置的,下限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由于缴费工资上、下限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每年职工平均工资都有增长,所以每年缴费工资的上下限都要进行调整。

13、问:自由职业者与单位整体办理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计发待遇标准是否一致?

答:是一致的。

14、问:为什么自由职业者同时申请参加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不一样,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茂府办[2003]14号文件的规定,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其缴费工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是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

15、问: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参保单位从办理投保的次月开始凭“单位代码”于每月1至10日到茂名市官山四路1号茂南区地税局一楼大厅社保窗口申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市目前仍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市社保局办理申报,由地税局征收社保费。

16、问:目前社保费整个征收过程是怎样的?

答:目前社保费征收过程是:在每月月初或上月月底由社保局根据上月的参保单位的实际参保资料核定出参保单位本月的实际应缴社保费台帐,社保局的信息技术部门将参保单位的社保费应缴资料传送给当地的地税局信息技术部门,地税局信息技术部门经过转换处理后再交给地税业务部门进行征收。目前地税已与银行联网,社保费征收可通过银行托收或代扣方式征收。

17、问:缴纳社保费到帐确认如何办理?

答:各单位或个人向地税缴纳的社保费、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缴交的,地税部门于次月通过回盘自动确认;推迟缴交或缴纳部份社保费的,需凭缴费凭证到社保局财务科确认,急需办理停保、失业、转移、医保等业务,但缴费记录未确认的,需凭缴费凭证到社保局财务科确认。

18、问:为什么已到地税局缴纳了社保费,但到社保局电脑系统查询有进出院未到帐现象?

答:目前,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的,即社保局负责登记,参保人员增加、减少的录入、缴费工资申报和建立征收台帐等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次月应收缴社会保险费的详细资料编制《应收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相对应的地税征收机关,地税机关按照社保局提供的征收资料负责征收社保费。由于社保局与地税局没有进行联网,地税局每月征收到的社会保险费分3次向社保局反馈,当中就存在有一个时间差问题。因此,在地税局已经缴费的信息,在社保局电脑系统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查询得到。此项弊端待地税与社保联网后即可解决。

19、问: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停保?

答:已参保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发生撤销、破产、合并等情形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的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凭政府或者法院有关撤销、合并、破产等批文,或凭发证部门注销的证、照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申请报告到社保局计征科办理停保。

20、问: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如何办理?

答:1、增加人员:单位新招或调入人员须于每月1至25日前凭招用工批文、调函到社保计征科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申报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增员手续。如果已参保单位该停而不办停保手续,社保费将会继续产生,所形成的社保欠费本金和按日产生的2‰滞纳金要由已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继续缴清才能享受社保各项待遇。

2、减少人员:单位须于每月1至25日前凭调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社保局计征科填报《社会保险停保人员申报表》办理减员手续。

21、问: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要什么条件?

答: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停保必须自办理个人参保缴费满12个月以上,可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申请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时需填写《社会保险停保人员申报表》。

22、问:社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出异地需具备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答:职工调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出异地需凭调动手续(即调函),或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函到社保局计征科填报《社会保险停保人员申报表》,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缴清,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转出:1、转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2、转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由社保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并按规定将该转移的基金转到调入方即可。

23、问:社会保险基金转入需具备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答:异地调入人员首先凭调函按人员增减程序办理参保,然后凭转出地的社会保险关系联系函(或转移函)于转出基金的次月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财务科、计征科分别查询基金转入和接续情况。

24、问:什么是欠费补缴?

答:欠费补缴是指单位(或个人)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是由于单位或其它原因造成出现拖欠社保费而必须补交欠费的行为。

25、问:什么是工龄补缴?

答:工龄补缴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补交按照国家规定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没有参保的工作年限的社保费。

26、问:办理补交欠缴社保费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单位(或个人)补交2000年2月前所欠社保费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欠缴补缴通知单》交单位(或个人)到地税部门缴交,然后凭地税部门的单据到社保局财务科进行确认。单位(或个人)补交2000年2月后所欠社保费的,直接到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补交,补交后凭地税部门的单据到社保局财务科进行确认。

27、问:申请减免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如何办理?

答:对补交2000年2月前所欠社保费,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填写《补交2000年2月前社会保险费申请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先核定所欠金额并对滞纳金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欠缴补缴通知单》交单位(或个人)到地税部门缴交。补交2000年2月后所欠社保费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到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减免手续。

28、问:审批减免滞纳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市府办《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罚交滞纳金的处理办法的复函》(茂府办函[2004]18号)和茂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减免标准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茂劳社[2004]14号)的规定,标准为:(1)破产企业免收滞纳金。(2)对特困企业由单位整体分期分批补交的,滞纳金原则按不低于应收总额的10%收取;对停产、解体企业由职工个人自己出钱补交的,滞纳金原则上按不低于应收总额的5%收取。(3)已失业现属无单位人员,补缴过去拖欠的社保费的,参照停产、解体企业职工个人自己补交的标准收取滞纳金。(4)原属单位职工因单位原因漏参保,现个人提出申请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按以下办法收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提出参保的,滞纳金按100%收取;离法定退休年龄尚差一年的,滞纳金减少10%;离法定退休年龄尚差2年的,滞纳金减少20%;离法定退休年龄尚差3年的,滞纳金减少30%;依此类推,但滞纳金的收取额最低不少于50%。(5)对生产经营正常而有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则全额收取滞纳金,不作减免。

29、问:办理工龄补缴(漏参保)需要什么手续?如何办理?

答:办理工龄补缴需提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本人档案等可以证实本人工龄的相关资料。按补交欠费的程序办理。

30、问:我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按多少建立?

答:根据《茂名市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企业部分)的通知》(茂府[1995]31号)规定,从1994年1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从98年7月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11%建立。标准为: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个人缴纳2%;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个人缴纳2%;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个人缴纳3%;1997年7月至1998年6月个人缴纳3%,统筹基金划入1%;1998年7月至1999年6月个人缴纳4%,统筹基金划入7%;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个人缴纳5%,统筹基金划入6%;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个人缴纳5%,统筹基金划入6%;2001年7月至2002年6月个人缴纳6%,统筹基金划入5%;2002年7月至2003年2月个人缴纳6%,统筹基金划入5%;2003年3月至现在个人缴纳8%,统筹基金划入3%。

31、问:缴费年限的概念是什么?

答: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缴费年限可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原干部、固定工在当地实施社会保险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参保但不缴费的年限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32、问: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有什么不同?

答:缴费年限与连续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相混淆。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工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用于衡量职工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连续工龄是按国家规定可累计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用于衡量职工劳动时间长短,连续工龄与缴费情况无关,不能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33、问:每年什么时候办理社会保险年审,需什么手续?

答: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社会保险年审。办理年审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只须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到社保局计征科办理年审。

34、问:社会保险年审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35、问: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或15年)是否可以不用再投保?

答: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或15年)是指到达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一个必要条件,与投保不投保没有必然的联系。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只要就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就要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说缴费年限满10年(或15年)就可以不投保缴费。

36、问:社会保险费能否一次性趸缴至退休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文)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但改制或破产的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职工、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已退休职工可按茂府16、28、35号文和茂府办[2003]14号文规定办理一次性趸缴社会保险费。趸缴社保费后由社保局在一定期限内分解录入电脑记录。

37、问:用人单位拒不为职工参保,职工怎么办?

答:对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先向社保局稽核科举报(电话号码:3390022)或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号码:2976992),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8、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费?

答: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用缴纳社保费。

39、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失业金能否继续领取?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人员增减变动的程序到社保局计征科办理参保。投保后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尚未领取完的,待再次失业后,继续领取。

40、问:如果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社保电脑系统不同,应如何办理更正?

答: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到社保局计征科申请办理。

41、问: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基金是否转移?

答:不转移。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42、问:我市对单位招用4050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优惠和鼓励措施?

答:我市对用人单位招用的4050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茂劳社[2003]62号)。对符合规定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43、问:我市实行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适用那些单位?

答: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

44、问: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之月开始参加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5、问:参保人的参保缴费情况可通过哪些途径查询?

答:目前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语音电话查询,查询号码是:16824801;二是通过安放在市社保局业务大厅中的电子触摸屏查询;三是通过社保业务大厅的前台工作人员查询;今后还将陆续提供其他查询方式。

46、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可通过哪些途径查询?

答:目前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安放在社保业务大厅中的电子触摸屏查询;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查询地址是:lbj.maoming.gov.cn;三是通过社保业务大厅的前台工作人员查询。四是社保局领导干部在业务大厅设咨询点轮值咨询。

47、问:参保人如果对当月的缴纳的社保费有疑问,应该到哪里咨询?

答:应该到市文明北路地税社保费征收部门咨询,若地税部门自己不能解释,应由地税社保费征收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联系查询核对。

48、问:如何使用电话查询社会保险信息?

答:社会保险信息查询热线电话号码为16824801,可查询的信息包括:1、养老保险帐户查询;2、医疗保险IC卡帐户查询;3、社会保险待遇查询等。按语音提示输入18位个人社会保障号(即身份证号码)后即可查询到当月相关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49、问:如何使用电脑触摸屏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答:电脑触摸屏是查询是专门为个人查询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而设计的,可查询的信息包括:1、社保机构简介;2、业务办理指南;3、政策法规查询;4、单位资料查询;5、个人资料查询;6、医疗结算查询等信息。用手指点击屏幕操作,输入个人社会保障号或单位社会保障号等查询条件后就可以进行查询。

三、养老保险部分

50、问:什么是养老保险?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51、问: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重要的层次。

52、问:什么是退休?

答:退休,是指职工因年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作退休安置;国家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使职工安度晚年。

53、问: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履行缴交社保费义务的前提下,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54、问: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指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满55周岁,非管理岗位工作满50周岁。”

55、被保险人到龄后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规定要求时,由所在单位(失业职工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资格审批手续,缴清社会保险费,填写《退休待遇申请表》,并持被保险人退休资格审批手续、档案、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被保险人满足退休年龄(周岁)的当月进行待遇审核,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退休资格审批手续属工人身份的被保险人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干部身份的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到档案托管机构(市职介中心或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由托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月1~20日为退休待遇申请时间。

56、问: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答: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货币形式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57、问: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58、问:不同时期参保的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是否一样?

答:不同时期参保的人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是不一样的。根据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同将参保对象划分为老人、中人、新人。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称为“老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且未退休的被保险人称为“中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的被保险人称为“新人”,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59、问: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确定。

60、问: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1999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市区890元)×2001年6月前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8年6月前缴费年限×1.2%(不满15年的按1.0%)×2001年7月后各年度退休人员过渡金调整比例+调节金(市区78.8     元)。

61、问:什么是调节金?

答:基本养老保险调节金是“中人”基本养老金中出现的一个组成部分,作用是用于解决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后的待遇过渡问题。我省调节金按97年所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市区78.8       元),是过渡性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62、问: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退休时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确定。

63、问:个人帐户养老金用完后是否还继续发放?

答:1998年7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在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其终老。

64、问: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⑴基础养老金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时,同步增长;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维持不变。

⑵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的40%至60%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65、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办理提前退休: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⑵从事井下、高温累计满9年的;⑶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的。

66、问: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能否将不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累计办理提前退休?

答: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必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即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67、问: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能否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

答:不能。

68、问:哪些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可以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答:对98年6月30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作年限可以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办法是每满1年加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2%。

69、问:具备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的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70、问:因病提前退休如何核发养老保险待遇?

答: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1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71、问:养老金通过什么方式发放?

答: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72、问:养老金能否一次性结算?

答: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必须按月支付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办法。

73、问: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养老金?

答: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社会保险继续支付养老金。

74、问: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基本养老金是否停发?

答: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后也不再补发。刑满或劳动教养期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或假释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75、问:离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的,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

答:离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辑或羁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辑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76、问:参加统筹的企业破产后,该企业原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受影响?

答:参加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原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变仍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支付。

77、问: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能否办理退休?

答:当农民合同制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即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的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办理一次性退保,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78、问: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能否按月领取养老金?

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可以一次性领取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79、问:一次性老年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一次性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2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80、问: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选择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直到找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申请也可以选择退保,领取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81、问: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能否继承?

答: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以继承。退休前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本息;退休后死亡的,其继承额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的全部。

82、问:参保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在职职工死亡的发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发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上述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由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

83、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如何处理其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答:⑴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7日内由亲属或通过死者单位向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⑵凭死亡证明、火葬证明及供养对象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死亡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支付死亡待遇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4、问: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隐瞒事实继续领取养老金的如何处理?

答: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5、问: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退保需提供什么资料?业务办理和待遇支付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退保业务,按业务性质不同,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公务员退休退个人帐户:申报人身份证、批准退休文件、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2、到龄未够缴费年限退保:申报人身份证、劳动手册;

3、出国定居退保:申报人身份证、公安部门核准出国的相关证件、劳动手册;

4、农民工退保:申报人身份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原件及申报人相关页的复印件、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

5、在职死亡退保:申报人及代申请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医院死亡通知或火化证明书;

6、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申报人及代申请人身份证、医院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书、供养对象户口簿及证明书等相关资料。

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供社保机构留存。

二、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20日,个人帐户退保以银行代发的形式于次月21日划入退保职工的银行帐户(有社保IC卡的划入IC卡,无卡者划入新开银行存折),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转回单位支付或由家属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保局支取。

86、问:领取长期待遇的被保险人如何办理领取资格年度审查?

答: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87、问:按规定列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是哪些?这些单位如何缴费和核发待遇?

答:⑴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这些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统一建立个人帐户、统一养老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

⑵社保经办机构按统一制度的规定计算和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对被保险人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核算的退休费高于基本养老金的数额,由所在单位自行补足。

88、目前哪类人员的养老保险暂可只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不用缴费?其个人缴费到达退休年龄后如何处理?

答:目前实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其养老保险按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办的规定缴费,只缴个人缴费部分,单位不缴纳费,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退还本人。

四、工伤保险部份

89、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90、问: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答: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

91、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

92、问:如何确定工伤保险的费率?

答: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每个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1%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问:职工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㈣患职业病的;

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4、问: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㈤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至残,已取得革命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因旧伤复发的。

95、问: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申报工伤事故?

答: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局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96、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工伤认定申请表;

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7、问:职工治疗工伤如何选择医院?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院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医院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同意的可以转院治疗。

98、问: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答: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99、问:对工伤医疗费用的使用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符合规定使用的工伤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伤情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的伤者,由主诊专科医生提出意见,经科主任同意,医院医务科盖章后,由伤者单位或家属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待遇核发科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使用的列入基金支付,未经同意使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可根据伤情需要先使用,事后五个工作日内需及时补办申请核准手续。对不属因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100、问: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答:不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⑴没有认定为工伤的;⑵虽认定为工伤但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有关手续的;⑶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⑷不属因工伤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疗费;⑸工伤保险规定的其它不予偿付的费用。

101、问:工伤职工申报医疗(康复)费用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如下资料:⑴工伤认定结论;⑵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⑶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⑷医疗诊断证明书;⑸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⑹按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102、问:工伤职工申报伤残待遇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如下资料:⑴工伤认定结论;⑵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⑷按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103、问:申请工亡职工死亡待遇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需提供如下资料:⑴工伤认定结论;⑵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等;⑶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⑷按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104、问: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可享受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其计发标准按残疾等级,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105、问:伤残津贴的标准是什么?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106、问: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什么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107、问:关于生活护理费用有什么规定?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确定护理等级,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护理费: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108问:核发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基数“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7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09、问: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0、问: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答: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  

111、问:劳动者受伤致残后,为什么要进行伤残和职业病等级的评定?

答: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待遇给予补偿。补偿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政府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

112、问:工伤保险制度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工伤保险制度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⑴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资格条件;⑵基金筹集模式与费率的确定;⑶待遇给付项目、标准及给付方式;⑷工伤评残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⑸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预防;⑹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⑺工伤保险的运行监督。

113、问:《劳动法》中有哪些规定是有关工伤保险的?

答:《劳动法》中第70条、第72条和73条规定是有关工伤保险的。它们规定了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114、问:工伤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调查工伤事故的目的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

2、查明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3、确定工伤事故的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115、问: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被列为工伤保险范围?

答: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的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6、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是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即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国家认定的法定职业病。

117、问: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负责。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   发包方追偿。

118、问:职工借调发生工伤事故由谁负责?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五、失业保险部分

119、问: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20、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答: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21、问:失业人员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⑵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⑶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122、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⑴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⑵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7天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⑶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⑷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劳动手册,到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待遇申领手续。

123、问: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为1个月;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但在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结转。

124、问:什么是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我市市区实施时间是1995年1月)失业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25、问:失业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答:每月可领取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

126、问:失业保险金能否一次性发放?

答:不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月发放。

127、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还可以享受以下几项待遇:⑴医疗保险待遇。我市市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已与医疗保险并轨,参加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中属单位缴交部分由社保局从失业基金中支出,属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失业职工个人承担,每月由社保局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住院或门诊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年限。⑵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⑶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128、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金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以享受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具体标准如下:⑴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⑵救济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⑶抚恤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129、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家属如何申领有关待遇?

答: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死亡证明,失业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附户口簿和供养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130、问: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1、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否参保?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保,但本次失业保险金停发,如其再就业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再次失业的,其上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余下期限可与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计发。

132、问: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领取生活补助?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133、问: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同的,失业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两地都可以选择。选择原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单位所在地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转入地标准执行,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134、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失业人员每月要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格验证。说明求职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出现按规定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如实报告。经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我市市直失业保险待遇资格验证时间是每月的5~20日(节假日不办理,不顺延)。失业保险金在办好申领手续的下一个月发放。

135、问:因单位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⑴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⑵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136、问:职工个人在失业保险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㈠职工个人的法律义务:

⑴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⑵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⑷失业人员出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㈡职工个人的违法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37、问:社保经办机构能否因失业人员已从企业获得紧急补偿就停发或减发失业保险金吗?

答:不能。

138、问:企业能否因职工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不能。

139、问:下岗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下岗职工在下岗其间不是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成为失业人员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医疗保险部分

140、问:什么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型保障制度,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在职工患病时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之一。

141、问:职工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对劳动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维护劳动者在伤病时获得保障的一个新制度,使职工在伤病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142、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待遇享受?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缴费,有如下待遇:

1、门诊和购药:由职工从个人帐户(IC卡)支付。

2、住院报销: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费用由社保机构支付70%,(退休人员80%),个人帐户支付30%(退休人员20%)。

143、问: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何享受待遇?

答: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为8.5%。

在连续缴费三个月后,才能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44、问:什么是过渡性医疗保险费?

答: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是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为茂府办[2003]14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茂名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实施(即2003年4月15日)前已退休人员,以及之后退休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人员,能够相应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其退休后能享受正常基本医疗保险而设立的费项。

145、问:如何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

答:(1)有单位依托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5%缴交,缴费期限为10年,由原单位按月缴交,自2003年8月起计征。

(2)新增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要相应抵减退休人员本人休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交费的年限。

(3)没有单位依托的退休人员,由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过渡过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单位依托的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

(4)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批准,可以单列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缴费。

(5)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在茂府办[2003]14号文实施后宣告破产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单位依托的退休人员标准一次性预缴10年(破产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抵减)。缴费到达医保基金帐户后,退休职工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46、问:什么是起付标准?

答:起付标准(起付线):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起付标准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评定的等级分别设定,我市的标准为:一级及未评定等级的医院为200元(市区为3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市区为600元);三级医院为600元(市区为800元),本市范围以外的医院为1000元。

147、问:什么是共付段?

答: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应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医保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148、问:什么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答: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确定。即职工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149、问: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哪些费用?

答:(1)按规定需参保患者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起付标准;

(3)共付段中按比例由个人支付部分。属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参保患者医保个人帐户支付,医保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患者现金支付。

150、问: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未及时缴纳或已缴纳但未经社保经办机构记帐确认的,都视同欠缴医疗保险费。

(1)已缴纳但未经社保经办机构记帐确认的,要凭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缴费期内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单位未及时缴纳的,待单位整体缴清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51、问:什么是医保个人帐户?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和个人帐户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医保个人帐户是指应参保人员在参保后,医保基金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已参保人员设立的用于个人医疗消费的帐户。在个人和单位正常缴费的次月,按规定,每月在每人的个人帐户中注入医保资金,并存入医保IC卡。

152、问:医保个人帐户如何构成?

答:(1)、启动金和基础金。

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或个人在首次缴费时,启动金与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帐户基础金100元,以后每年1月份按此标准一次性缴纳,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基础金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2)、个人缴费的全部(即2%)。

(3)、单位缴费的一部分,按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标准是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2%划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至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是按本社会保险年度所在地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划入。

153、问: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如何?

答: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属以下范围的费用:

(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3)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医保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专用于医疗消费,不能挪作他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

154、问:如何查询医保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答:参保人员持本人的身份证、医疗IC卡到广发行卡部(地址为油城四路107号),打印使用明细清单。

155、问:什么情况下可支取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办理支取手续?

答: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一般不得支取。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帐户资金手续:

(1)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2)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

(3)参保人员工作调动,将社保关系转移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而调入地未启动医保或无法办理转移的;

(4)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由其继承人凭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个人帐户余额资金支取。

156、问:什么是医疗保险IC卡?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疗保险IC卡进行管理,由广发行统一制发,用于参保人员看病和记录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时的凭证,仅限于个人使用。

医保IC卡不可弯曲、折叠、刻划,应避开高温、潮湿、磁性物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因遗失IC卡或泄露密码造成损失,后果由持卡人自负。

157、问:怎样领取医疗保险IC卡?

答:由单位统一参保的,在单位办理新参保登记、增员的次月,由单位劳资人员统一领取。城镇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的次月凭本人身份证到广发行卡部领取。

158、问:什么是IC卡圈存?

答:持卡人要将个人帐户金额从银行主帐户转存到卡片后才能使用转有的过程叫圈存。每月可到广东发展银行或定点服务单位,通过圈存机或POS圈存。

159、问:遗失、损坏医疗IC卡或遗忘医疗保险IC卡的密码该怎么办?该段时间如何看病并享受待遇?

答:参保人员遗失或损坏IC卡,请持本人的身份证到广发行办理挂失,申请补发新卡或申请重制补发新卡。遗忘密码的,申请更换交易密码。

该段时间参保人员患病,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广发行办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看门诊的保存好收据,领到新卡后持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冲销。

160、问:参保人员患病购药、住院在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的选择上有何限定?

答:参保人员患病购药只能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凭医疗保险IC卡消费;患病需住院的;只能到社保经办机构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161、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特征?

答:凡悬挂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牌匾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都是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单位。

162、问:参保人员住院如何办理入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可到本地任何一间可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住院。办理住院登记时,要持参保患者的身份证和医疗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处登记,即可住院治疗。

163、本市有哪几家社保定点医院?

答:本市的社保定点医院有:

茂名市人民医院(起付线:800元),

茂石化职工医院(起付线:600元),

茂名市中医院  (起付线:600元),              

茂名职业病防治院(起付线:300元),

茂名市慢性病防治院(起付线:300元),

茂名市妇幼保健院(起付线:600元),

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起付线:300元),

茂南区人民医院(起付线:300元),

高州市人民医院(起付线:600元),

高州市农垦医院(起付线:600元),

高州市石古医院(起付线:300元)。

164、问:参保人员住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办理住院登记时,请索要《参保患者住院须知》;

(2)、要准备好身份证、医保IC卡,以便社保经办机构访问;

(3)、如果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医院须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4)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需由个人支付;

(5)、出院带药不能超过7天量,不能带检查,否则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

(6)、出院结算时,医院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日明细清单及《城镇职工医疗费用结算药单》。

165、问:在本市住院如何办理报销业务?

答:1、在茂名市人民医院、茂石化职工医院、茂名市中医院这三家医院住院的,在入院登记时登记为社保病人,由医院书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驻医院办理点,住院期间将会有相关工作人员到病房核对住院职工身份,确定是否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出院时患者到社保经办机构驻医院办事点办理《准许结算卡》签领业务,凭卡在医院住院处结算。2、在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茂名市骨伤科医院)、茂名市慢性病防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在入院登记时登记为社保病人,由医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出院后到社保经办机构驻茂名市人民医院办事点办理《准许结算卡》签领业务。在茂名市妇女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官山分院、茂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在入院登记时登记为社保病人,由医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出院后到社保经办机构驻茂名市中医院办事点办理《准许结算卡》签领业务。3、在高州市人民医院、高州市农垦医院、高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在入院登记时登记为社保病人,由医院通知社保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出院后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及发票复印件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消费明细清单,到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科办理相关报销业务。

166、问:什么是一般病种和特殊病种?

答:一般病种和特殊病种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为便于结算,在签订协议时,对病种进行约定性的划分界定。

一般病种按住院平均人次基本医疗费用定额方式结算,特殊病种按项目方式即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部分特殊病种按定额结算除外)。

167、问: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患病如何申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常驻境内异地工作或长期(半年以上)异地居住的职工,应到我局领取《异地定居申请表》,就近选择一到三所当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和当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送回我局医保科确认备案。已备案的,其门诊医疗费用,凭医院或药店的收据和IC卡回医保科从个人帐户中冲销。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医院收据和住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回医保科办理报销。待遇支付标准与在茂名本市住院报销标准相同。

168、出差、探亲、旅游期间患病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确因为突发性,紧急病情住院的医疗费用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一般应在住院后7天内报医保科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的凭医院收据和住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到医保科办理报销。待遇支付时,起付标准统一为1000元,个人支付的比例较在茂名本市住院提高5个百分点。

169、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须转到外地医治的需办理什么手续?如何享受待遇?

答: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应由医院出具转治证明和有关病情资料,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其医疗费方可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转往市外医院住院的,待遇支付标准中个人支付比例比在茂名本市住院高5个百分点。

170、什么是特殊门诊项目?范围有哪些?

答:为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作用,满足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长期用药的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负担,对部分常见的慢性病种进行限定,其门诊用药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比例分别负担。这部分被限定的病种即为特殊门诊项目。

现阶段茂名市区开设的特殊门诊项目有:高血压Ш期、糖尿病、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后和精神病。

171、申请特殊门诊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患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免冠照两张到社保局医保科填写《特殊门诊申请表》。

(2)凭《特殊门诊申请表》到指定的医院体检。

(3)体检合格者;凭体检资料、以往相关检验、检查及诊断治疗资料到市社保局核准,并签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待遇卡》;凭卡享受待遇。

17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有什么规定?

答:(1)从签发《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待遇卡》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持卡人凭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的购药现金发票到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

(2)购药现金发票及门诊收据要注明各药名及规格、单价、数量、无注明的,要附门诊费用清单;

(3)IC卡支付后的特殊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4)根据收据日期确定购药月份,每月购药收据集中一次报销。不到定额标准的按每月实际发生额报销,不得跨月结转累计使用定额;

(5)发票、门诊收据、费用清单有涂改,视作无效;

(6)持卡的糖尿病、高血压III期患者每季度报销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季末两个星期。

173、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在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答:“三个目录”是指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由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并将此编印成籍,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简称为“三个目录”。

在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才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174、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使用自费药品有哪些规定?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规定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使用《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75、什么是定点医院的平均定额?职工当次医疗期没有结束但医疗费用已超过定点医院定额是否可以继续治疗?

答:定点医院的平均定额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社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定点医院按参保病人住院人次进行医疗总费用结算的人次平均定额标准,它不是每位住院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定额,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方式。定点医院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参保患者在住院诊治中,小病可能达不到定额,大病可能超过定额,其医疗费用不受定额限制,但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时,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院医嘱出院次日起停止记帐,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176、什么是高额医疗费用补助?

答:高额医疗费用补助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保证患大病时获得医疗保障,又减轻其个人的负担,以市社保局为投保人,在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为参保职工购买的高额医疗补充险,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177、高额医疗补助金额如何计算?

答:高额医疗费用补助金=(40001元至100000元-40000元)Χ80%+

(100001元至150000元-100000元)Χ90%+(150001元至300000元-150000元)Χ50%。

178、问:如何办理高额医疗补助?

答: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4万元,凭社保局住院结算计算表、本人身份证、医院收据和住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以前的住院收据复印件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赔陪办理高额医疗补助。

179、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收费管理方面有何相关规定?

答:医疗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和市物价、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的费用一律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医疗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凡不使用财税部门监制认可的票据,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一律不予支付。

180、有哪些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至伤病的;

(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4)美容、减肥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5)未经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到非定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或擅自转院就医的;

(6)在国外或境外进行治疗的;

(7)工伤及生育的;

(8)住院期间经社保工作人员检查二次不在病房记录的。

(9)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的。

181、参保人员哪些行为属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冒名顶替他人住院;

(2)串通医生、护士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替换自费药品的;

(3)串通定点零售药店人员套取医疗IC卡金额的。

参保人员个人骗取医保基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未购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2、医保定点机构有哪些行为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答:(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例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分解重复住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4)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串换药品的;

(5)不合理地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患者检查的;

(6)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7)未达出院标准,因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已超额将其推诿出院,或选择患者入院;

(8)将无需转院的参保者进行转院的;

(9)不提供或减少患者所需的医疗服务的;

(10)、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8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行为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答:(1)提供方便给参保人员套取医疗IC卡的金额的;

(2)提供方便给参保人员用IC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范围外的药品或者购买物品的;

(3)对持医疗IC卡消费的参保人员进行乱收费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生育保险部分(我市即将实施)

184问: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指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85、问: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

答: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这些风险。为了保障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育风险应当由社会来承担和补偿。同时,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在职业妇女生儿育女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可以解除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

186、问: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是指什么?

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基金,通过互助共济,将少数人和多少单位的生育风险,转由多数人和多数单位共则分担,以此实现对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补偿。生育费用实行社会补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两种生产的理论为依据的。恩格斯提出,历史的决定因素,归根到底是直接生育的生产和再生产。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资料的生产,再就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即种的繁衍。生儿育女是一种自然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对我国的长治久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女职工既要从事生产资料的生产,又要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任务,这种双重劳动和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儿育女不是妇女个人的小事,生育费用补偿也不是哪一个单位的事情,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产生的特殊困难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应当是全社会的责任,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是社会进一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87、问: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一些相似的之处,都提供一定的医疗保健服务,给予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必要的物质帮助。但两者之间差异也较大,生育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⑴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⑵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⑶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还在维持女职工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同时,对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⑷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188、问:生育保险基本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受各国政治、经济和人口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其项目和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但其最基本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障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精心照顾和哺育。二是生育津贴。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敬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妇女怀孕后体内各个系统发生变化,主要脏器负担加重。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对于保证妇女及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89、问:如何理解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是指生育保险以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市、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各类企业,不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的隶属关系——即包括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在内,一律参加所在地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190、问: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哪些费用?

答:《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两部分费用。

一部分是过去人们俗称的产假工资,在《办法》中称之为生育津贴。另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纠起疾病的医疗费。另外,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精神,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八、社会保险稽核部份

191、问:什么叫社会保险稽核?                

答: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192、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于什么时间颁布实施?

答:《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会议通过,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193、问:颁布实施《稽核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1、颁布实施《稽核办法》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要求的具体体现。

2、颁布实施《稽核办法》是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内在要求。

3、颁布实施《稽核办法》是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的客观要求。

194、问:茂名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谁负责?

答:由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95、问:社会保险稽核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1、稽核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

    2、稽核参保单位的工资支出数。

3、稽核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

4、稽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5、稽核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6、稽核社会保险待遇的领取情况。

196、问:社会保险稽核有哪些作用?

答:1、社会保险稽核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2、社会保险稽核有利于防止基金流失。

3、社会保险稽核有利于参保企业公平竞争。

4、社会保险稽核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5、社会保险稽核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的认同。

197、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范围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范围就是对参保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缴费基数情况、实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情况及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所有人员的领取资格和标准情况进行查对核实。

198、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是什么?

答: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199、问:社会保险稽核采取什么方式?

答: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200、问: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如何?

答:1、提前3天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个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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