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①60周岁以上人员、城镇重残无保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5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②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5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
⑵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①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无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
②。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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