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济南市社保局将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数进行了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雇佣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按照济南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据济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济南市原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上限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而新规定将上限降低至100%、下限为60%不变,参保人可在此区间内灵活选择。这样做不仅可以保障低收入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同样可以规范部分有雇佣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出处: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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