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一名工伤职工,2009年被鉴定为5级伤残。由于无法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黄某一直在家休养,单位按月发给黄某伤残津贴,同时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0月20日,黄某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告知黄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单位将停发其伤残津贴。黄某有异议,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工伤职工退休后还能否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工作人员答复:《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当黄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原单位停发其伤残津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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